3月14日,我校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4次会议评议,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核准。
章程作为学校的根本大法或宪章,是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顶层设计,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综合改革的纲领,也是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技术型院校的制度保障。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与省教育厅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我校于2014年3月启动了章程制定工作。学校深刻认识章程建设的重大意义,细化、落实章程建设的目标要求,成立了章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章程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我校章程制定工作由院长办公室具体落实,分为前期调研、文本草拟、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审议审定四个阶段进行。在起草过程中,相关同志本着高度负责、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努力借鉴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对学校的历史、现状、发展方向和思路、办学定位和特色进行了反复研究、梳理和分析,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了全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离退休职工代表与相关专家、社会人士的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认真讨论研究,先后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修改。
2015年4月25日,学校召开一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吕梁学院章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49条修改意见,通过了《吕梁学院一届三次教代会关于吕梁学院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后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定,形成了章程核准稿,2015年8月上报省教育厅法规处。
2015年12月10日至11日, 杨迎平副书记与院长办公室相关同志参加了省教育厅组织召开的高校章程核准评审会。会后,根据章程核准委员会的意见对章程做了认真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在山西省教育厅网站进行了公示。
学校章程制定历时近两年,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先后七易其稿。最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除序言外,共分11章102条,13100余字,基本涵盖了《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心内容,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大学体制机制和治理结构建设的要求,彰显了学校在发展路径、育人理念、人才培养和科研服务等方面的特色。
章程的制定过程,是学校总结办学特色、归纳办学经验、梳理改革发展成果的过程,也是全校师生充分表达意愿、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
今后,我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吕梁学院章程
序 言
吕梁学院创办于1978年,原称山西师范学院吕梁专科班。198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吕梁师范专科学校。1990年教育部批准吕梁师范专科学校与筹建中的吕梁理工专科学校合并建立吕梁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学院。
学院秉承“弘毅行知”的校训,弘扬“艰苦创业、团结奋进”的优良办学传统,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坚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努力建设特色鲜明、服务有力、人民满意的高品质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彰显办学理念,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吕梁学院。学院地址分别为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中路1号、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东路879号。学院门户网站网址为www.llhc.sx.cn、www.llhc.ed.cn。
第四条 学院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学院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学院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筹措办学经费,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合作办学,坚持艰苦奋斗、服务基层,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 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中心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学院逐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学院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科技发展和和办学条件的变化,按照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审批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优势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社会需求导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围绕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开展应用研究,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承担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采取各种形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七条学院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鼓励师生积极开展校园文化与地方文化建设,加强文化研究与文化交流,促进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企业文化密切融合,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为文化繁荣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实行中国共产党吕梁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吕梁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吕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指定副院长主持,成员一般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经院长同意,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院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成立相应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促进社会参与、加强内部治理、实施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吕梁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集中体现。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院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就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技发展、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吕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学院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吕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院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十八条 吕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与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教代会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吕梁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院团委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吕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学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二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有关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四)审议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基层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以学科专业为依据设置系(部),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对系(部)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
(二)制定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本系(部)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本系(部)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系(部)党总支是本系(部)的政治核心,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系(部)党总支和系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系(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战略和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系(部)内部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条 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章程报学院相关委员会备案。各分委员会接受学院相关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系(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对系(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系(部)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 系(部)可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 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
依托学院建设的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学院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教师发展中心、信息化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在学院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
(二)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三)按照学院的规定和程序申请科研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科技活动。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学位。
(六)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院及学院内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院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精神,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学生代表根据学院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院建设发展或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有益的社团活动,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有益的科技文化活动、助教助研助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院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是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院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践行校训精神,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院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七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支持教职工在退休后继续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聘任的各类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院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院依法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积极鼓励利用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第八十条 学院举办、投资或与学院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第八十一条学院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院接受的各类捐赠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后勤保障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学院教学、科研中心工作,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贯彻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按相关程序审定。
学院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园规划与建设工作。学校依据校园规划进行校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治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校园。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院审计部门代表学院对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六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合作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提供优质、多样的社会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吕梁学院及前身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吕梁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院为校友利用学院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院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合作。
第九十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相关教育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九十一条 学院依据规定对为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授予荣誉职衔或荣誉称号。
第九十二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训为“弘毅行知”。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主体图案为以中国红为底色的古老书法变体“吕”字。外环为白底,上方是中文“吕梁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蓝底白边长方形旗帜,中间印白色、规定字体的校名“吕梁学院”。
第九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或者学院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院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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